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ly 26, 12:30 PM
百度4小时闪电解散企业软件事业部,尽管公司先后发声明给媒体和全体员工,但仍没能解开大家心中的所有疑问。倒是被裁员工不断上传博客展现裁员过程,为外界了解所谓“内幕”提供了意想不到的途径,点击率极高。内容的真假姑且不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次裁员风波中,博客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而博客的内容现在仍不断在更新。记者采访发现,对于员工是否应该写博客揭内幕,大家各自抱着截然不同的态度。
新闻事件
博客炒热“闪电裁员”事件
百度7月10日下午2点对ES(企业软件事业部)的员工宣布该部门解散,员工被要求在当天下午6点之前离开公司,邮箱关闭,交回笔记本等办公用具。7月12日这一消息被媒体获得,而在7月17日左右,员工博客为裁员事件升温。名为“公司凶猛”的博客,7月17日晚上上传了百度内部的“告全体员工书”,这名博客自称是百度ES部门被裁的员工。
另一名叫做“给最佳雇主 上上课”的博客,还意外披露了百度此前一次不为外界所知的裁员,就是百度公司5月份进行的PMD部门的裁员。目前这个博客已上传了多篇文章,详细记录了自己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不愉快经历。有上万名网友点击,数百人留言。
在百度宣布裁员之后,搜狐IT频道公开发出“邀请”,以希望维护被裁员工利益的名义,希望百度被裁的员工来搜狐“开博”,态度之大胆,外界认为非常罕见,这也成为随后百度指责搜狐是“幕后黑手”的导火索之一。记者发现,自称“亲历百度裁员”或“百度被裁员工”的人,不仅在搜狐,也在中华网等网站发帖或写博客,披露裁员过程,吸引了众多网友的疯狂点击。
各方声音
百度:搜狐滥用媒体公器
在百度发给媒体的指责搜狐公司的声明中,不难看到事件的导火索正是因博客而起,百度称搜狐IT“向百度被裁员工征集博文”是“滥用媒体公器”。
出于不难理解的原因,多数公司或许都不愿看到已经站在对立面的员工对外发表不利于公司的言论。记者采访了两家网站负责人力资源方面的中层人士,对方都表示,员工开博客暴露公司裁员细节是不够职业的行为。
网友:满足好奇心直呼过瘾
在对待百度被裁员工是否该写博客的问题上,记者昨天随机采访了20位网友,其中包括公司白领、媒体编辑、国企员工,大家都表示赞成被裁员工写博客,原因主要是好奇,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希望能了解一下IT企业这种闪电裁员究竟有什么内幕。而面对员工博客,有人直呼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看得如此过瘾,能够如此直接地了解一个公司比较核心的保密信息,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
16位受访网友说,如果是自己被裁,可能也会写博客公开内幕。
在20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网友中,只有4位在赞同百度员工写博客的同时,表示如果是自己并不会选择这种方式,因为一旦让别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有可能影响到未来的职业生涯。而且公司并不一定就会因此给自己更多的补偿,写了博客只能让大家看热闹,所以不会写。
知名的网友沈阳向记者表示,从员工的角度看,写博客并没有不妥。当然,需要写事实。至于可不可以写,在法律上有一些前提,比如这是不是双方协议规定不允许写的,或者员工是否在陈述事实,或者看双方诉求的要约是否已经不存在。
律师:博客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对于是否赞成百度的员工写博客披露裁员内幕的问题,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于国富认为,“只要他们的言论不违法、违约,就有权利通过任何形式发表;其次,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过要求员工对自己的合同被解除保持沉默的法律规定。我个人认为,只要员工在陈述相关情况时,实事求是,并且并未泄露其在百度工作而应当保密的信息,他的言论就是允许的。”
于国富律师还说,当然,如果各方有过激行为,或者捏造事实,或者为了报复对方而故意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就超越法律的界限了。
业内观点
给员工和企业各两个建议
记者在百度网站输入“百度裁员”,找到相关网页约106万个,足见这件事影响力之高。
知名HR管理专家、华声在线总编辑、前《人力资本》主编孙虹钢说,职场就是这么冷冰冰。因为职场是按照商业规则运转的,商业规则是理性规则、交易规则,如果要把家庭的规则加进去会带来一些问题。我特别想给企业和个人各提两个建议。
对个人来说,第一个建议是,要做一个心态很好很职业的员工,要知道我其实是在为自己打工,这样你始终在职场的经营当中。第二个建议,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核心业务,员工去选择工作的时候,尽可能找核心部门去做,这样被裁的机会比较少。
对企业也提两个建议:第一,有的企业在管理员工的时候,把类似家的氛围融到企业中来。这样做很好,但会带来负面影响,就是提升员工的期望值。2002年中国惠普总裁孙振耀说,“我这一年来做的工作就是怎么降低员工的期望值。”其实企业最好不要让员工期望值太高。
第二个建议,对离职员工有一套好的管理体系。企业在裁员的时候,可以跟离职员工之间有一个约定,说以后公司如果什么时候再开展某块业务时,如果你的经验和背景适合,我们再优先请你回来。这样做可能双方的感觉会更好一点。
孙虹钢特别指出,很多人对全球范围内的人才市场了解不多。在国外被评为最佳雇主的企业基本上都有裁员的经历,比如最近的英特尔全球裁1000名经理级员工。惠普和IBM作为最佳雇主也裁过员。不是说最佳雇主永远不裁员,而是说最佳雇主即便裁员也是按规矩办,才是对员工负责任的公司。
记者手记
博客内容未必靠谱
一个人写博客的动机,多数是基于个人爱好,要记录生活,抒发情感,分享经验,倾诉不平,追求共鸣,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博客在中国正在日渐变成一种大众传播的平台,越来越多的博客正在成为事实上的新闻源。
1998年,个人博客网站“德拉吉报道”率先捅出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绯闻案,2001年,“9·11”事件使博客成为重要的新闻来源。
以前中国人了解一个娱乐明星的渠道,是通过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捕捉到的场景和不连贯的问答,现在,粉丝可以在明星的博客上更为完整和多角度地接近明星。正是因为媒体的蜂拥而至,使很多不愿意过度曝光的公众人物相继关闭了博客,偷得一丝宁静。
根据美国著名互联网调查机构——皮尤网络与美国生活项目(Pew Internet&American Life Project)公布的最新数据,约34%的博客作者把博客看作一种新闻形式,另外65%的人则反对这种观点。超过1/3的博客作者表示,他们经常会参与和新闻相关的活动。
但不能忽视的是,博客内容真假难辨,可能不可靠。或许多数博客是忠实的记录,但也有人原本就打算在博客上美化自己,满是幻想。如果传统媒体对后者不加分辨,直接拿来出版,倒要提防消息的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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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ly 19, 3: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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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昭和57年
最后介绍一个在线翻译的地方:http://www.infoseek.co.jp/Honyaku?pg=honyaku_top.html&svx=100302&svp=S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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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ly 18, 12:59 PM
一家著名女士化妆品公司向某博客网站投放了在线广告100万元,是否就能标志博客经济的到来?目前来看,定论尚早。
近日,记者获悉国内一家著名女士化妆品公司向某博客网站投放了在线广告100万元,这对于之前国内众多BSP(博客服务提供商)只有流量没有盈利模式的困境显然是一个突破。
博客是否已经迎来发展的成熟期?目前定论尚早。博客概念进入中国已经有3年多时间,但直到去年新浪的“名人博客”才在中国的互联网上掀起普及风潮。博客逐渐成了炙手可热的Web2.0新名词,随着各大博客网站的PV值(网页浏览量)飙升,BSP如何把PV值转化为现金流、写博客能不能赚钱等问题,成为互联网草根和精英共同关心的话题。其间,接二连三有著名博客声称获取数万元个人广告,但据记者跟踪调查其中大多是“伪盈利”,博客仍在商业化的迷局中苦苦修不成正果。
源于牙膏广告?
6月1日,某博客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博客营销破茧成蝶”的详情,投放100万广告的某产品品牌也正式揭晓。而记者获得的消息是,和该博客网站的合作,起源于牙膏,由于该品牌广告费用只有100万元,处于尴尬阶段,投放其他媒体难见成效,所以采用新意,投放到博客页面上。
在记者的采访中发现,广告商并不是看中博客网站的点击流量,也不是看中所谓Web2.0品牌,而是因为该博客网站近期推出的“美女博客”大赛,适合该牙膏产品的受众定位。
与门户新浪相比,该博客网站没有品牌优势,与“名人博客”相比,“美女博客”的影响力显然也无法相提并论,而真正起作用的是,大家一看到美女就会想到美容护肤品。“美女博客”大赛的参赛者和评委关注的都是与美丽相关的事物,相反“名人博客”的精神吸引力显然不能左右高价牙膏的销售情况。
“如果一个网站的PV值很高,但是浏览的网民没有形成固定的受众群体,肯定不能吸引广告商的青睐,因为他不知道自己在给谁做广告,更谈不上精准营销。如果某个网站的用户大都是为了过过眼瘾才偶尔光顾几次,在线广告的价值也无法有效体现,因为与网民粘合度低的网站,广告对象几乎没有购买的需求。”一位从事网络广告投放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这样分析。
从另一个角度看该博客网站的100万广告订单,认为博客已经找到盈利模式的观点显得太过乐观。在线广告、无线增值、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模式已经众所周知,如何让博客的业务与现有的盈利模式挂钩才是关键,或者博客们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模式赚钱,方兴东作为研究博客的资深人士目前选择的仍是前者。
“炙手可热”的背后
由于互联网领域一直关注于博客网站如何去赢利,今天中国的博客网站还面临其他什么问题很少有人去思考。一位博客(媒体资深人士)感慨说:“现状远比想象的糟糕。”
第一,有了百万级广告投放的先例,如何分成的问题随之而来。与传统门户不同,博客网站的Web2.0特性——内容由广大网民生产并传播,致使广大博客们都有权力分摊广告收益。以“美女博客”大赛为例,参与的网民都是这100万元的耕耘者,如果参赛博客向网站索取费用,那么所谓的盈利也是“伪盈利”,中国目前有6000万博客,明年可能会达到1亿,星星点点的广告订单肯定杯水车薪,BSP年年入不敷出。
第二,博客网站在提供服务的同时缺少监管制度的有效配合。以新浪为例,假博客事件层出不穷:2月底,著名华裔科学家杨振宁的博客悄然上线,数日后经网站编辑与杨振宁本人核实为冒名顶替;5月底,“张怡宁的博客”让众多乒乓迷眼前一亮,但奥运冠军张怡宁本人表示毫不知情,发帖内容纯属误导网友。
除了新浪已经查处的假博客之外,记者发现国内著名歌手周杰伦的博客其实也是一个假“名人博客”。自去年12月17日成立至今,该博客页面挂载周杰伦的个人照片,假周杰伦也经常参考“时事”,把周杰伦在公开场合受媒体采访的发言内容改写成自己的文章,还曾跳出来“澄清”自己没送28样礼物给侯佩岑(周杰伦的女友)。阿尔发唱片公司表态说,周杰伦仅通过官方网站发言,呼吁歌迷千万别相信其他的所谓博客渠道。
第三,博客正在中国的互联网空间蜕变,而不健康的博客文化可能将真正的博客葬送。“对明星而言,博客是一个虚拟的舞台,对普通人而言,博客好比MTV,自娱自乐甚至自娱他乐;‘今日休息’一句话也算一篇博客实在有愧于老徐‘天下第一’的博客美誉,难道博客是网络时代的‘大字报’吗?”某报社副总编如此评论说。
除了博客本身存在的问题,博客作为互联网的一种互动体验也隐藏着很多安全方面的隐患。记者从国内权威反病毒厂商江民公司获悉,博客网站在内容发布、回帖、附加功能等系统中都存在安全漏洞,黑客嵌入恶意代码是易如反掌。反病毒专家建议,博客网站应从信息传输的安全、信息存储的安全以及对网络传输信息内容三大方面加强管理,否则,随着博客网站越来越普遍,及各个BSP的浏览量的突飞猛进,其危害性将会越来越大。
产业化之路?
博客作为一种国外互联网技术或者是文化的舶来品,为其找到一个合理的定位和发展空间也是国内博客研究者的一个奋斗目标。同时,博客作为体验式的Web2.0应用之一,风险投资商和草根创业者如果硬生生要把博客推到产业化的层面,博客之路何去何从目前仍是个未知数。
“国外的博客和新浪的名人博客截然相反,如果把徐静蕾算成一名博客的话,中国的博客概念就要重写。”德国之声国际博客大赛评委安替认为,在中国缺乏两个机制,导致了我们的博客概念被新浪改写。
“一个是好莱坞机制,换句话说像徐静蕾这样的名人没有一个适当的商业表达机制,所以这么大名气也只好到新浪写博客。第二,我们缺乏文化经济机制,或者文学激励机制。在美国,如果你有文化经纪人,你要出书、要写专栏都会有很好的市场。纽约时报的一位记者,他写一篇文章,每天有几百家美国报纸要登不需要写博客,在美国,没有一个真正的专栏作家写博客,也没有一个真正的娱乐名人写博客,他没有必要。”安替介绍的国外博客发展情况,可能让国内不少博客研究者感到震惊。
此外,由于受到PV值和商业利益的诱导,随博客而来的更多是纷飞的口水站和难以控制的色情内容。“博客已经由最初的一个纯粹的精神空间和交流平台,演变成商业气息浓厚的物质空间,重新落入了眼球经济的窠臼。博客网站为了圈钱而进行概念炒作,草根博客们为了提高与经济利益相关的点击率而不惜上演赤裸裸的文字秀、写真秀和性爱秀。”业内某知名记者对博客的产业化也表示质疑,博客正在并即将成为现代人新的“名利场”。
博客产业化之路还有一个坎是版权纠纷,记者从国家相关部门获悉,近日将对博客等互联网传播渠道加大管理力度。5月29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将从7月1日起实施,今后凡是在互联网上擅自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行为的,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指出,在论坛、博客和BBS上发帖子(引用作品),没经过权利人同意的,就是侵权,提供网络服务的没有对内容进行监控和及时删除,也属于侵权责任人。
其实,在强调版权的同时,博客本身也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因为他们必须对传播的信息和受众负责。在国外,戴尔公司、苹果公司都曾经因为个人博客泄露公司机密导致经济损失和引发官司,这些情况今后在国内也必然出现,所以,博客产业化的道路绝不是一条好走的路。一位热衷博客创业的互联网人士对记者表示,“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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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ly 18, 1:28 AM
PC正版风暴之下,仍然存在着品牌电脑“借Linux与DOS过河”的暗流,兼容机也存在着“克隆”正版现象。推行正版化,发布政策法规只是一方面,追本溯源,找出盗版存在缘由,加以解决,并适度监管才是解决之道。而对于厂商和渠道商来说,正版化已是大势所趋,新的游戏规则已不可逆转,惟一的对策就是尽快适应。
4月10日,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财政部等四部委接连下发《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计算机都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之后,一场PC正版风暴正式刮起。这场风暴不仅波及了品牌厂商,并且正在顺着产业链传递到各级渠道商,直至用户端。
小李一直在中关村销售电脑,早在“通知”下发前两周,小李曾经接到过一个调研电话,在电话中,小李被问及了很多关于PC预装软件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尽管小李当时很想和对方探讨一下业内存在盗版现象的原因,但对方一直强调,这份调查问卷只是选择题,并且只有两个答案可供选择:“是”或者“否”。
而小李的感觉是:“真的不好回答,盗版由来已久,不仅是个历史问题,还是个社会问题。”
历史问题也好,社会问题也罢,当政府把它作为一个政策摆在面前的时候,它就是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了。
“借Linux与DOS过河”
联想、方正、TCL等国内很多一线品牌厂商都已经与微软签约。方正则在2005年暑促期间就已经宣布全线预装Windows操作系统。
微软具体给OEM厂商的价格到底是多少曾经是媒体十分热衷探讨的问题,不过,据了解,各PC厂商与微软签约时都已签订相关协议,不能透露具体价格。而方正科技总裁祁东风认为,无法说出具体价格首先是因为涉及到商业秘密,不便透露;此外,具体金额不好核算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双方的签约价格只是一方面,同时,微软还会给厂商做渠道培训、售后服务等,如果加上这些,很难算出一个具体的数字。
尽管各签约厂商都不愿透露具体价格,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肯定会带来PC成本的变化。目前,一套正版的企业版微软Windows XP操作系统零售价格在1000元左右,普通家庭版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每个授权价格是400多元。业内普遍认为,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国内PC厂商规模采购能拿到的价格是二三百元。如果之前没有预装正版Windows XP,那么,预装之后成本就要增加二三百元,这也是PC厂商和渠道商必须面对的最大的现实问题。
“预装正版windows的机器价格肯定比没有预装的机器要高一些。”联想杨元庆的回答十分明确,但是从各大电脑城出售的电脑价格来看,预装Windows操作系统的电脑与之前相同配置、没有预装的电脑相比,并没有涨价。厂商对此的说法是,其他配件价格的下调换回了成本,因此虽然操作系统方面增加了成本,整体价格却没变。而某品牌厂商的区域分销表示,PC正版化之后,电脑价格略有上涨。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经销某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品牌电脑的渠道商则明确表示: “我们从厂商那里的提货价涨了,但是,厂商的媒体报价并没有变化,这实际上是把我们中间商的利润给让出去了。”这些话说起来是无奈的。
在中关村,卖一台电脑能赚多少钱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利润之薄早已众所周知,而起码要几百元的正版操作系统费用对于利润微薄的PC行业而言,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对于厂商来说,配件价格不可能永远不变,一旦变化,PC价格还是要上涨;对于渠道商来说,当然也不可能为厂商预装正版操作系统买单,因此,羊毛出在羊身上,账单最后还是得用户来付。而这显然是有难度的。从PC的销售情况来看,PC下一步销售的重点市场将是四、五级城市和广大的农村市场。对这些市场来说,价格是敏感因素。不装Windows操作系统可以为每台PC省出数百元成本。
为了降低成本,很多PC厂商将目光转向了其他操作系统:只在一部分机器上预装Windows,而为其低端机型预装其他操作系统,有些是Linux,有些则是已经被淘汰的DOS操作系统。据介绍:联想每个产品线上都装有两个版本的操作系统,一个是Windows,一个是Linux。
某些厂商对此的说法是:“用户选择Windows, 还是选择Linux或DOS, 完全是用户自己的选择。”
应该说,有些用户确实在使用这些操作系统,实际上,这样的产品在销售时,消费者就会把机器上原装的Linux和DOS操作系统卸载掉,重新安装一份盗版的Windows。“有时候干脆就是销售商现场给用户安装,以前就是这样。只不过在这个规定出台以后,销售商们在为用户提供这种‘支持服务’时,变得更加谨慎了。”小李这样说道。
这种“借Linux与DOS过河”的现象成为PC正版风暴之下的一股暗流; 尤其是那些采购规模较小的PC厂商。有统计数据表明,在国内,目前总共约有100多个PC品牌,除了几个全国性品牌以外,大多都是些地方品牌,这些地方品牌的生存武器就是低价,对他们而言,即使是单台机器增加100多元钱的软件成本,也无法忍受。而“操作系统是PC身上少见的几个能省出钱的地方”,所以,有业内人士甚至预测,不管实际应用情况如何,只要Linux操作系统抓住机会营销,很可能因此而在账面上增加市场份额。
厂商对此并非是一无所知,但是,从政策角度来讲,政府可以规定PC机预装正版,但永远也不可能明确指定必须使用哪一个品牌哪一个版本的操作系统。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曾表示,政府规定企业使用正版操作系统,但是企业安装哪种操作系统,完全属于“企业行为”,政府“决不干涉”。而Linux与私有软件一样是具有版权的软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是Linux采用了GPL许可证,DOS也是正版操作系统,而且无需付费,可谓两全其美——既不违背国家四部委的文件要求,又能降低成本。因此,对厂商来说,采用Linux、DOS操作系统充其量只能算是合理地规避《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法规政策。
兼容机不在风暴扫荡之列?
从目前情况来看,兼容机市场暂时还没有受到风暴影响,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为,保护知识产权、软件正版化乃是大势所趋,兼容机拥有可观的销售市场,不可能游离于正版化之外,强制规定兼容机使用正版软件只是个时间问题。持此观点的人士认为,此次四部委联合通告主要整肃的是品牌机,解决的是政府和大部分企业用户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以后,兼容机将是下一步正版风暴扫荡的重点。据知情人士透露,北京市政府最近在酝酿出台新规定,今年年底之前,未安装操作系统软件的电脑将被禁止在京销售。
但是,也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其依据是强制兼容机安装正版操作系统不具备可操作性。首先,认定一个销售商是否在销售兼容机这一点上就有很大难度,如果不能认定兼容机销售商身份,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则无从谈起。海龙电脑城一位摊主在被采访时就曾表示,自己只是在销售PC零配件而已,“组装只是所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至于消费者自己愿意装什么操作系统,是他们自己的事情”。
从法律专家的观点来看,兼容机在法律定位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在兼容机的销售中,双方买卖的究竟是电脑整机,还是买卖配件后提供了组装服务,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如果认定兼容机是电脑整机,那么,通过规范攒机商可以解决PC操作系统正版化的问题,而如果认定兼容机是买卖配件后提供了组装服务,就只能依靠用户抵制盗版的自觉性来推动操作系统正版化。
而从目前来看,兼容机操作系统的正版化情况并不容乐观。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介绍,很多攒机商在卖“克隆”的正版操作系统:有些攒机商会先买一张正版的Windows XP软件盘,然后一路使用下去,并告诉每个来买兼容机的用户安装的是正版操作系统,甚至有些还会因此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但是,在微软看来,同一个序列号只能给一个微软认可的正版用户,而其他再安装的用户都属于盗版之列。“在打击盗版风头比较紧的时候,这些攒机商就不再主动向用户兜售这种‘克隆’的正版,但是,如果用户有要求,他们仍然会以个人身份帮助用户装上一个这样的盗版系统。
这位业内人士认为,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也是操作系统价格过高,尽管微软曾经面向攒机商们推出过随机版操作系统,但价格仍然过高。有同感者并不在少数,“攒了一台电脑才花3000元,一个操作系统就要再花几百元,用户肯定不干!再说,来攒机的很多都是学生,还没有工作,一套操作系统就要他们一个多月的生活费,我自己也觉得过意不去。”一位攒机商这样说道。据某区域大型攒机商透露,微软主动向其伸出橄榄枝示好,希望他们与微软签约,在装机业务中使用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我们当然可以要求每个业务员都主动向顾客推荐购买正版的操作系统,但是软件价格那么高,顾客的购买力达不到,我们也很为难。”据悉,这个经销商每月销售的正版软件数量,不到其装机量的1/10。
看来,就像曾经对品牌机厂商所做出的让步一样,微软如果想要啃下兼容机这块骨头,也需要放下身价,甚至由于兼容机用户的特殊性,可能还需要放得更低才行。
关键在于监管
无论是品牌机市场的借“Linux和DOS过河”,还是兼容机市场的“克隆”正版,推行PC正版操作系统的关键仍在于监管。
严格来讲,两种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但监管难度是一样的。借“Linux和DOS过河”现象,最后的落点是在顾客端;而兼容机“克隆”正版最后的落点也是顾客端。而个人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很难查缴,查证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基本难以操作,只能用加强人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方式来实现。也正因为如此,政府才会用四部委联合发文的形式,用政策规定、从厂商合作入手,直接控制出货端,快速、有效,并且可大规模地解决盗版问题。 两名青年正在学习如何鉴别盗版光盘
也许是意识到有人在借“Linux和DOS过河”,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其后的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预装的操作系统必须是“能使用”的操作系统。而严格来讲,能使用并不是一个可量化的标准,并不能作为实施标准,因此,如何监管仍是一大难题。
“事实上正版化不是装不装DOS、兼容机的问题,而是市场监管力度的问题。”一位经销商指出。
另一位经销商的话则更为直白:“这种事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看怎么管了。”
而可以肯定的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前所未有地强。从国际局势来看,中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围剿大战之中,已经影响了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合作,间接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发展,这已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才出台了前面提到的这些政策。而由于同样的原因,以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只会越来越规范,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格。这一形势是与软件相关领域的PC从业人员需要认清的。
日前,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2005年度中国软件盗版情况的调查”显示,2005年,我国按市场价格折算价值计算的软件盗版率为26%。这应该是我国政府方面第一次用具体的数字来描述软件的盗版率。从调查报告中显示,2005年按市场价格折算价值计算的软件全行业的盗版率为26%,其中包括了计算机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软件服务与集成和软件出口等,如果仅按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的盗版率就会达到40%,如果仅按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的盗版率就更达到57%。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软件服务与集成、软件出口的正版率几乎是百分之百,而且市场价值高,将此计算进去,必定将盗版率压低。嵌入式软件产品也是同理,正版率相对较高。
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目前计算机软件产品与个人用户是软件盗版率最高的两个领域,这也是打击难度最大的两个领域。我国在已经解决政府软件正版化和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之后,就要把提高软件正版率的重点放到个人用户身上。
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正版化已是大势所趋,PC正版风暴定会一日烈似一日,新的游戏规则已然不可逆转,这势必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厂商和渠道商如果想要生存,就需要去适应新的游戏规则。
我的看法,对于在中国要真正的实现正版化是没这么容易的,这毕竟是遇中国的国情有关。微软要想真的在中国实现这一正版化,真的要放下身段,降低价格,如果微软还是继续保持现在的价格,而政府真正出台了兼容机必须使用正版操作系统的化,我宁可不放弃多年使用的winodws,装不起我还卸不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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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ly 16, 7:03 PM
本站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网虫
博客地址: www.hihacker.net
其实老早就想写了,只是一直没时间(也可以说懒吧),就没去认真的写,但是其设置方法我早已经发出来的过的,详细内容在http://www.hihacker.net/?action=show&id=122 原理在按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种伪静态,并不是真正的生成了静态文件,而且也没有对Sablog-X的内核进行修改,因为我一向是不主张擅自修改别人程序内核的(有漏洞什么的除外)。不废话了,开始!
我使用的是Sablog-X ver 1。1,其他版本请参考,不能直接套用。
本功能对服务器环境有特殊要求,独立主机用户需要对 Web 服务器增加相应的 Rewrite 规则,因此需要服务器权限才可使用;对于虚拟主机用户,您需要向您的空间服务商进行咨询:空间是否支持 Rewrite 以及是否支持对站点目录中 。htaccess 的文件解析,只有满足这两条件,URL 静态化 功能才会生效。
以下我只介绍Apache Web Server虚拟主机用户的设置方法。
在开始以下设置之前,请首先咨询您的空间服务商,空间是否支持 Rewrite 以及是否支持对站点目录中 .htaccess 的文件解析,否则即便按照下面的方法设置好了,也无法使用。
检查论坛所在目录中是否存在 .htaccess 文件,如果不存在,请手工建立此文件。Win32 系统下,无法直接建立 .htaccess 文件,您可以从其他系统中拷贝一份。编辑并修改 .htaccess 文件,添加以下内容
# 将 RewriteEngine 模式打开 RewriteEngine On # 修改以下语句中的 /weblog 为你的博客目录地址,如果程序放在根目录中,请将 /weblog 修改为 /,提示,这里的路径指的是相对于你网站域名的路径 RewriteBase / weblog # Rewrite 规则请参考修改 RewriteRule ^ archive =([ a - z0 - 9 -]+. html )$ index . php ? action = show & id =$ 1
下面我来解释一下规则的书写方法
RewriteRule ^ archive =([ a - z0 - 9 -]+. html )$ index . php ? action = show & id =$ 1
其中archive=部分是你想要自定义访问的地址,index.php?action=show&id=是实际地址。 如上面的规则就是把访问http://www.hihacker.net/archive=$1.html ($1可是任何数字字母)的内容定义到http://www.hihacker.net/index.php?action=show&id=$1 ($1可是任何数字字母)的内容。 Sablog-X的文章地址都是http://www.hihacker.net/?action=show&id =?,“?”号部分就是文章的ID,这个其实也就是http://www.hihacker.net/index.php?action=show&id =?。
当你添加了以上的规则你就可以用http://www.hihacker.net/archive =?.html的方式来访问你的文章了,具体详细内容还是参考http://www.hihacker.net/?action=show&id=122
之后就是改模版的问题了。这里我只静态化了文章地址,所以只要改文章地址的连接就可以了,已默认模版为例。Sablog-X的文章地址只在normal.htm文件和show.htm文件里存在。 我们打开那两个文件 找到
./? action = show & amp ; id = $article [ articleid ]
修改为
./ archive = $article [ articleid ]. html
就可以了,这下再把新的模版上传上去就可以试着访问下,变成静态的了吧。
其他的地址静态化都可以,但是修改方法有一定的差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如果有谁存在什么问题请留言给我,我一定会尽我的所能来解答的。
Tags : sa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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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ly 5, 4:33 PM
SaBlog-X后台导入备份的数据库,然后前台显示全是乱码。
我也遇到了 其实用后台默认导出的数据是正常的,问题出在数据备份的格式。 后台直接导入和在phpMyAdmin中导入数据,前台显示乱码。更新Blog缓存也没用。
解决方法: 如果你的MySQL是4.0(或以下)版本,直接在SaBlog后台默认备份就可以了。 我已经测试过,MySQL 4.0备份的SaBlog数据,导入到MySQL 4.0或MySQL 4.1都不会有乱码。 而用MySQL 4.1备份的SaBlog数据,则需要按照我下面给出的方法修改。
之后,我修改备份在本地的数据库 把
SET NAMES 'utf8' ;
删除 把
) ENGINE = MyISAM DEFAULT CHARSET = utf8 AUTO_INCREMENT = 2 ;
修改为
) TYPE = MyISAM AUTO_INCREMENT = 2 ;
把
) ENGINE = MyISAM DEFAULT CHARSET = utf8 ;
修改为
) TYPE = MyISAM ;
SaBlog-X一共16个数据表,所以这些表的结尾语句都要如上的方法修改。完成后保存。
之后,我上传修改后的数据库文件到空间上,直接运行工具导入了数据。 MYSQL导入工具:http://www.hihacker.net/?action=show&id=106
Tags : sablog , 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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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ly 5, 3:17 PM
< script type = "text/javascript" > i = 1 var autourl =new Array() autourl [ 1 ]= "http://tel.hihacker.net/" autourl [ 2 ]= "http://cnc.hihacker.net/" autourl [ 3 ]= "http://www.hihacker.net/" autourl [ 4 ]= "http://hk.hihacker.net/" autourl [ 5 ]= "http://us.hihacker.net/" function auto ( url ){ if( i ){ i = 0 ; top . location = url } } function run (){ for(var i = 1 ; i < autourl . length ; i ++) { document . write ( "<img src=http://" + autourl [ i ]+ " width=1 height=1 onerror=auto('http://" + autourl [ i ]+ "')>" ) } } run () </script> Wait a moment please....
autourl[1]到autourl[5]改成你的镜像地址,可增加减少。 Wait a moment please.... 是载入镜像时的等待信息,可自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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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ly 4, 11:40 PM
声明,本文涉及使用的Sablog-X模板为官方6月11日的默认模板,其他请参照类似修改。
准备:
1.下载Lightbox JS
本地下载:http://www.hihacker.net/?action=show&id=98
官方下载:http://www.huddletogether.com/projects/lightbox2/
2.解压下载的lightbox2.02.rar文件。
安装:
1.把以下代码添加在你网页的<head></head>之间,Sablog-X是添加在模板的index.htm中。
< script type = "text/javascript" src = "/js/prototype.js" > </script>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js/scriptaculous.js?load=effects"></script>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js/lightbox.js"></script>
注意src属性,请修改成为您所上传的lightbox的对应部分,默认模板可加在5至20行之间。
2.把以下代码也添加在<head></head>之间,注意修改href属性。
< link rel = "stylesheet" href =/ css / lightbox . css type = "text/css" media = "screen" />
3.修改css/lightbox.css文件的第48,53,53行,设置好blank.gif,prevlabel.gif,nextlabel.gif 3个文件的URL路径,修改js/lightbox.js文件的第62,63行,设置好loading.gif,closelabel.gif 两个文件的URL路径。
使用:
在需要使用的链接上添加一个 rel="lightbox" 的属性,例子如下:
< a href = "images/image-1.jpg" rel = "lightbox" title = "my caption" > image #1</a>
其中title标签为可选,是图片描述,如果不想使用去去掉。
Sablog-X是需要在模板文件normal.htm的37和41行,show.htm的14和17:
< a href = "./attachment.php?id=$image[0]" target = "_blank" >
改为
< a href = "./attachment.php?id=$image[0]" rel = "lightbox" target = "_blank" >
修改完成后lightbox就加上了,大家可以去点击自己博客的图片看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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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ly 1, 1:58 AM
以下内容引用自韩寒的博客 :
这是整个故事的第三集,下周要拍的是第一集。网络的画面质量不好,大家将就看。感谢作曲编曲刘彤,副导演摄影廖拟,磊子和小白,唱片公司冯阿姨,丁夏,露西呀,小孔等等,MOTO,剪辑师张楠,女主演男主演男配角,借我汽车的路同志,借我自行车的某工厂,负责秩序的未登记的两管理人员等等,现场混乱,肯定遗漏。唱片出了以后所有的四到五部MV都会随盘附送。争取那个时候能把完整的故事拍下来了。所谓自己导,也只是在朋友的帮助下慢慢完成最初的想法,碰到有些自己不感兴趣的戏的时候甚至人都失踪。在拍东西这方面我并没有野心和太大想法,我只是不想被别人摆布而已。不要有自作聪明的人说其实怎么的都是被人摆布,什么被XX网摆布,被XX公司利用。我追求的是最表面的罢了。这样就够开心。你们都深刻。
韩寒写的《三重门》是一代经典,深深的影响了一代人,可惜现在的高中生都很少知道这本书了。时间啊!韩寒的书我基本上都看过,但个人感觉除了《三重门》经典以外,别的都有些偷懒的成份,内容都是抄袭《三重门》的。在这我提供一下《三重门》,强烈推荐没有看过的朋友马上Down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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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ly 1, 12:10 AM
日本《Famitsu》杂志刊登了部分《最终幻想XIII》游戏截图。
《最终幻想XIII》由Yoshinori Kitase担任制作人,后者曾经完成《最终幻想5-8》、《最终幻想X》以及《Chrono Trigger》等Square Enix大作。曾经完成《最终幻想VII》去年E3展Tech Demo以及《最终幻想X》、《最终幻想XII》的Motomu Toriyama则将成为游戏主要开发管理人员。
根据目前获得的消息,《最终幻想XIII》将登陆包括PS3在内的三个游戏平台,Square Enix准备将新作同时搬上智能手机的方寸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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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ne 30, 11:09 PM
转自 :http://www.hundredtips.com/100-google-adsense-tips.html 作者:Fernando Hal 翻译:Cloudream http://www.5iya.com/blog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基本提示
1.遵守 Google Adsense 条款和协议,这是Google的游戏,遵守他们的规则,有疑问就问Google。 2.高访问量最重要,可以适当进行SEO 3.内容为王,经常更新你的网站。 4.为你的访客提供价值。 5.使用一些技巧可以使你的收入翻倍。 6.不停的试验。 7.不要抱住Adsense不放,尝试其他广告发布网络。(译注:不要一同放置内容关联广告。) 8.不停的学习。 9.永不放弃。
扩展提示 译注:少数条目有重复,不重新编排以遵从原文。
1.AdSense 收入 = 广告展示次数 x 点击率 x 点击单价 x 智能定价因素(Smart Price) 2.广告展示次数基于你的网站流量,该项代表Adsense广告展示次数。(译注:废话-。-!) 3.点击率为广告被点击次数÷广告展示次数,基本范围为0.1%-30%,大多数为1%-10%(译注:中文广告偏低,大陆地区平均点击率约0.2%)。 4.点击单击为每次点击的收入,一般根据广告商付出的点击单价决定。 5.智能定价机制为Google衡量你的网站刊登广告价值的系统,如果你的网站上用户点击广告后转化为购买用户的比例较低,您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 6.通过 blogger.com 申请Adsense项目,帐号批准速度更快。 7.不要点击自己网站上的广告,也不要让朋友去点击,包括使用代理服务器的情况下。(译注:Google会实时反查服务器代理服务并拥有大量代理服务器地址) 8.不要使用自动点击程序。 9.不要要求访客点击广告,Adsense广告周围仅允许放置“赞助商链接”或“广告”字样。(译注:推介广告可放置正面宣传文字。) 10.不要在放置Adsense的网页放置网页内容匹配广告,例如Yahoo Publisher Network,百度主题推广。可以放置与页面不自动相关的广告。 11.不要将广告放置在成人站点,违反法律的站点或有版权问题(如MP3下载)的站点等。 12.访问你自己的网站不会使帐号被封停,但不要点击任何广告。 13.不断的刷新自己的网页可能使你的帐号被封停。(译注:这将影响展示次数和点击率) 14.不要欺骗Google Adsense,Google的经验永远比你多。 15.对条款有疑问时主动联系Google,他们会很快答复你。 16.同一页面不要放置过多广告。 17.可以通过 cwire.org 寻找高价关键字,但请注意,竞争者会很多。 18.通过 Overture 的关键字分析工具寻找合适的关键字(译注:Google Adwords和Google Trends也有类似功能。) 19.考虑加入Google AdWords并小额投放广告,这将有助于你理解Adsense的运作机制。 20.将你的目标关键字放置在网页标题中。(译注:在网页文件名和目录上体现更佳。) 21.在正文中重复你的关键字。(译注:不要超过5%,最好为3%) 22.学习HTML。 23.在关键字上使用粗体标签如<b>、<strong>等。 24.域名中尽量包含目标关键字。 25.将你的站点提交到知名网页目录系统,如dmoz.org, Yahoo目录等。 26.将你的站点提交到各个搜索引擎。 27.使用Google Sitemap。 28.不要仅面向Google优化网页,还有很多搜索引擎。 29.软广告(枪稿)是最好的SEO方法,在文章作者信息中包含你的网页链接,然后投稿到知名网站。 30.不要使用恶意手段留下用户,如间谍软件,浏览器劫持等方法,这将可以能使你的帐号被封停。 31.新访客比经常浏览你网站的人更容易点击广告。 32.经常浏览你网站的人将更容易向他人推荐你的网站。 33.新访客大多数来自于搜索引擎,做好网页优化工作(SEO)。 34.不要建立镜像站点,即URL不同而内容相同的网站。 35.建立多个点击单价网站比几个高点击单价网站更容易。 36.论坛通常是展示次数多而点击率低。 37.点击率不是最重要的,如果转化率过低(点击用户转化为广告商客户),广告单价也不会高。 38.遵循好的网页设计,避免常规错误。 39.优化网站导航设计,这将有助于延长用户在网站的停留时间。 40.使用Google Analytics统计访问信息,这有助于SEO。 41.不同的论坛有不同的广告热区,通常是左侧控制面板,第一贴下边和页脚前边。 42.论坛是互通交流,注意关注热点问题。 43.尝试300×250, 336×280,160×600等高点击率广告格式。 44.使用网页主色调编辑调色板,即将广告和内容混合在一起。 45.让文章正文围绕广告单元。 46.广告周围紧挨图片有助于提高点击率。 47.使用广告渠道跟踪不同位置、不同颜色的广告单元。 48.文字广告和图片广告都选择。 49.翻译:Cloudream,转载请保留此信息。 50.Adsense 包含CPM广告,Adsense将自动选择展示。(译注:通常需要广告商指定网站进行展示,CPM:每千次展示付费。) 51.图片广告和文字广告都可能有CPM广告。 52.页面底部可放置广告 链接单元。 53.尝试在底部放置 Adsense For Search 搜索框。 54.在提高内容质量上多下功夫,Adsense不是一夕致富的项目。 55.去掉低质量网站的链接。 56.在Google中搜索“AdSense Tips”,有许多站长会与你分享经验。 57.这里是在Blog投放Adsense的建议。 58.关注Inside AdSense(Google Adsense官方博客)。(译注:大陆用户可通过此Feed订阅:http://feeds.feedburner.com/blogspot/GjwI ) 59.你可以从AdSense Help Group获取更多经验和帮助。 60.如果你希望以Adsense维生,购买AdSense Secrets。(译注:谨慎参考。) 61.少放置广告单元,通过渠道寻找到页面上单价最高的广告单元,去掉其它广告单元。 62.不停的试验,不断尝试新的广告格式。 63.除非你的网站规模足够大,否则去掉“在本网站刊登广告”链接,这可以避免许多MFA网站(Made For Adsense,为Adsense制作的网站)。你可以在账户设置中禁用它。 64.广告展示基于访客地理位置,尝试Adsense 广告预览工具。 65.使用“竞争性广告过滤器”去除劣质网站广告,包括盗窃他人网站内容,提供大量无用链接等。 66.使用“竞争性广告过滤器”去除不相关广告。 67.AdsBlackList.com包括一些可以过滤掉的广告URL。 68.尝试不断的变化广告位置、颜色、样式,使访客对广告更不可预知。 69.学习简单的CSS 70.如果放置多个广告单元,将单价高的广告单元放置在HTML中靠前的位置,可以使用CSS定位。 71.对动态网页地址使用URL导向变为静态网页地址。(译注:即不包含?及参数的网址) 72.验证网页HTML和CSS。 73.多大文章拆为多个小文章。(译注:按主题分拆,一个文章分为多页不利于广告匹配。) 74.每篇文章重点关注一个主题。 75.关注统计系统,注意那些带来较多访客的文章。 76.发布更吸引访客的主题的文章。 77.熟悉电脑网络的人较少点击广告。 78.有耐心,提高流量需要时间。 79.做长期规划,分析你的访客需要什么,提高网站价值。 80.关注每日的收入,感觉数据有异常时及时通知Google,你的竞争者可能恶意点击你的广告或者你的朋友会多点击你的广告,并认为他是在帮你。 81.使用“区段定位”以提高广告匹配度。 82.使用“替代广告链接”以防Google无法匹配你的网页。 83.使用多个调色板,防止用户对广告形成盲区。 84.尝试Yahoo Publisher Network,百度主题推广等项目。但不要在放置Adsense广告单元的网页。 85.页面上可以放置Amazon广告联盟等销售联盟的广告,但应该是不会自动匹配 网页内容的广告。 86.不遵守条款和协议将使你的账户被封停并且该个人将永远不能再申请Adsense项目。 87.如果你遵守条款和协议而帐号被封停,写信给Google,注意要客气,不要灰心,可以提供你的服务器访问日志,尽量证明你的清白。 88.多链接你的网站,如电子邮件签名、论坛签名、Blog评论等。 89.将你的文章提交到网摘网站,如digg、del.icio.us等。 90.提供“将本文E-mail给朋友”链接。 91.掌握你的Adsense报告,根据广告收入来源确定网站未来内容。 92.提供网站更新通知。(译注:如邮件列表或RSS文档。) 93.你可以在Adsense帮助中找到大部分你需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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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ne 30, 10:53 PM
Tags : ap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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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ne 30, 10:49 PM
1、比如域名hihacker.net到期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
2、从2006年11月2日开始,域名的dns将会被系统自动删除,域名无法解析;
3、如果在30天期限内没有续费,即从2006年12月1日开始,域名将变成RedemptionPeriod状态,该状态将会保持30天,在此期间该域名不会掉下来,但是除了restore命令以外的所有命令对此域名无效;
4、域名在RedemptionPeriod状态下可以restore回来,但每restore一次需要支付费用;
5、如果域名在RedemptionPeriod状态下的30天没有restore,从2006年12月30日开始域名变成PendingDelete状态(5天),2007年1月4日该域名将会删除。
VeriSign于2003年1月在其Registry Whois (.COM和.NET)中加了3个字段:
Status、Creation Date、Expiration Date
其中 Status 目前发现有8种状态,分别是:
1、ACTIVE:活动状态。由Registry设置;该域名可以由Registrar更改;可以续费;至少被指派一个DNS。
2、REGISTRY-LOCK:注册局锁定。由注册局设置;该域名不可以由注册商更改、删除;必须由注册局解除此状态才可以由注册商更改域名信息;域名可以续费;如果域名被指派至少一个DNS则可以包含在(域名根服务器)的区域中(可以正常使用)。
3、REGISTRY-HOLD:注册局保留。由注册局设置;该域名不可以由注册商更改、删除;必须由注册局解除此状态才可以由注册商更改域名信息;域名可以续费;该域名不包括在(域名根服务器)的区域中(不能正常使用)。
4、REGISTRAR-LOCK:注册商锁定。由该域名的原始注册商设置;该域名不可以被更改或删除;必须由注册商解除此状态才可以更改域名信息;该域名可以续费。该域名包含在(域名根服务器)的区域中(可以正常使用)。
5、REGISTRAR-HOLD:注册商保留。由该域名的原始注册商设置;该域名不可以被更改或删除;必须由注册商解除此状态才可以更改域名信息;该域名可以续费。该域名不包括在(域名根服务器)的区域中(不能正常使用)。
6、 REDEMPTIONPERIOD:宽限期。当注册商向注册局提出删除域名请求后,由注册局将域名设置称此状态,不过,条件是该域名已经注册了5天以上(如果该域名注册时间不足5天,则立即删除);该域名不包括在(域名根服务器)的区域中(不能正常使用);该域名不可以被更改或清除,只可以被恢复;任何其他注册商提出对此域名的更改或其他请求都将被拒绝;该状态最多保持30天。
7、PENDINGRESTORE:恢复未决。当注册商提出将处于REDEMPTIONPERIOD的域名恢复请求后,由注册局设置;该域名包含在(域名根服务器)的区域中(可以正常使用);注册商提出的更改或任何其他请求都将被拒绝;在7天之内,有注册商向注册局提供必需的恢复文件,如果注册商在7天之内提供了这些文件,该域名将被置为ACTIVE状态,否则,该域名将重新返回到REDEMPTIONPERIOD状态。
8、PENDINGDELETE:删除未决。如果一个域名在被设置成REDEMPTIONPERIOD状态期间内,注册商没有提出恢复请求,那么,域名将被置于PENDINGDELETE状态,注册商对此域名的任何请求都将被拒绝;5天之后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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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ne 30, 10:34 PM
前言:今天上网找了些文章和资料终于实现了SABLOG-X的URL静态化,所以把文章纪录一下,如果有想实现同样功能的朋友看完文章后动手应该能很轻松的达到效果。
PHP开发工具的优势 作为一种简单而高效的Server端嵌入语言,PHP已成为Internet上最流行的一种动态网站制作工具。它不但能够对多种数据库提供良好支持,而且与其它的Server端脚本语言如ASP相比,PHP免费开放源码并且提供跨平台的支持,这使它能够轻易适应当今网络中各种异质的网络环境;可让网页制作人员能够非常快捷、方便地制作出功能强大的动态Web页面。
动态网页的优势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由于静态网页没有数据库的支持,不但增加工作量,而且由于缺乏交互功能,当网站有大量信息及功能较多时,完全依靠静态网页是无法实现的,于是动态网页就成为网站维护的必然要求。动态网页具有良好的交互性、数据库查询、可与HTML以外的文件进行交互、缩短查询时间、提高浏览效率等静态网页所无法比拟的优点。
搜索引擎市场的潜力 据权威统计,全球约有80%的网络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来查找资料或产品信息,此外据美国专业搜索引擎服务公司iProspect调研结果表明:逾60%的雅虎用户和72%的Google用户在进行查询时,都会点击自然搜索结果来寻找他们需要的讯息。显然,网站要想获得尽可能多的访问量,搜索引擎无疑是最理想、也是最直接的目标。
当动态网页遇上搜索引擎 虽然动态网页相比于静态页面拥有许多优势,但它在搜索引擎的检索上却碰了个大钉子。无论任何一家网站,尤其是那些以营销为目的的企业网站,没有谁会希望自己的网页无法被搜索引擎检索到。但事实上却是:动态网站设计的很多内容页面都无法得到搜索引擎的检索。
一般来说,搜索引擎会把动态网页地址中出现的“?”字符视做“停止标记”,在它之后的所有参数都会被忽略掉。例如对“index.php?action=show&id=x”的所有子页,搜索引擎最后检索到的URL只有一个,那就是index.php这一个页面。这样一来,动态网页就陷入了无法被搜索引擎发现和检索的尴尬境地,直接失去了被用户发现的机会和搜索引擎这样一个广阔的市场空间。
搜索引擎不支持动态网页的原因 动态网页是由数据库所驱动,这就使得搜索引擎将面对无数URL而被数据库套住陷入死循环的危险,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蜘蛛陷阱(Spider Traps)。而且一旦Spider被网站套住,那么它对数据库的重复访问请求也会造成网站服务器系统的彻底瘫痪。鉴于此,搜索引擎对于动态网页中URL里包含“?”之后的字符一概不予读取。
PHP转化为HTML静态页面 虽然不能保证把每个动态页面都转化为静态的HTML文件,但如果网站是驻留在Apache服务器上,则只需一个简单的小脚本就可以把大多数动态页面都转换成HTML文件。
1.确定需要转换成后缀为HTML的PHP文件 我们的目标是那些名下包含动态子页较多的网页。以“index.php?action=show&id=”为例,我们需要对“index.php”之后的动态子页进行转换。 例如,如果网站里有一个名为“Arts and Crafts”的子目录,URL为“index.php?action=show&id=1”,其它子目录和这个URL只在最后的变量上不同,因此我们需要修改当index.php之后跟随变量时服务器对它的打开方式。
2.通知服务器在接受一个HTML页面的调用请求后打开一个PHP文件 我们需要在服务器上index.php所在的目录下放置一个.htaccess文本文件。.htaccess文件是Apache服务器上的一个目录配置设置文件,它提供了针对目录改变配置的方法,即在一特定的文档目录中放置一个包含一个或多个指令的文件(.htaccess文件),来作用于此目录及其所有子目录。.htaccess的功能包括设置网页密码、设置发生错误时出现的文件、改变主页文件名、禁止读取文件名、重新导向文件、增加MIME类别、禁止列目录下的文件等。
在需要针对目录改变服务器的配置,而对服务器系统没有root权限时,应该使用.htaccess文件。如果服务器管理员不愿意频繁修改配置,则可以允许用户通过.htaccess文件自己修改配置,尤其是ISP在一台机器上提供多个用户站点,而又希望用户可以自己改变配置的情况下,一般会开放部分.htaccess的功能给使用者自行设置。对于Vdeck用户来说,可能需要先创建一个文本文件,然后在管理面板将其更名为.htaccess。现在我们需要在服务器端指定一些变量。比方说,我需要把“?action=show&id=x”这个变量改成“action-x.html”,这样就能消除动态页面无法被搜索引擎检索的问题。
在开始创建服务器变量前,我们需要先在这个新建的.htaccess文件中创建一个Rewrite Engine (URL重写工具)。只需要在文件第一行写上 RewriteEngine On 这就等于告诉服务器我们要改变一些文件的处理方式。接下来的一行就要指定重写规则: RewriteRule ^action-([0-9]+)\.html$ index.php?action=show&id=$1 [L,NC] 这个指令表明:只要接到URL中包含“action-0.html”到“action-9.html”的任意静态网页的页面调用请求,服务器将以“index.php?变量”地址返回给调用用户。
先别急着编辑下一条改写规则,我们有必要在更改实际的PHP页面之前先进行一下测试。我们可以对上面的"重写规则"进行测试。首先新开一个浏览器窗口,在地址栏中输入“action-1.html”,如果我们看到的页面显示为“index.php?action=show&id=1”就表明改写规则工作正常。
3.让搜索引擎看到我们的静态化页面 现在,我们需要让搜索引擎能够看到我们经过“改头换面”的新的网页地址。那么,是不是需要赶紧把网站再向搜索引擎提交一遍呢? 不用这么费劲,我们只需打开PHP文件编辑一下就行了。不过在此之前,应记得将要修改的每个脚本都做个备份,将其存放在硬盘上。然后需要确定创建更改链接地址的程序的不同地方。最好在前端而不要在后台进行更改。PHP文件将会从.htaccess文件中得到形如“index.php?action=show&id=x”之类的信息。我们需要把这些动态生成的网页地址更改一下,并以静态化页面地址显示给用户和搜索引擎。即将所有URL中包含“index.php?action=show&id=”的部分替换为“action-”,并加上.html后缀。
一旦发现待修改的区域,在更改后要随时检查有无错误。如果在脚本中有错误而没有发现,纠正起来是相当棘手的,尤其在对PHP编码不熟悉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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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网虫 on 2006, June 29, 10:31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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